欢迎访问江南网页版网站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南京飞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宁洪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执法情况通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8-11 16:0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2020年3月31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飞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开展有限空间未辨识,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 第一项(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2020年4月16日经开区执法人员对南京宁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2020年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六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